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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CHINA ASSOCIATION FOR PROMOTING CULTURAL EXCHANGES AMONG THE AGED)。
第二条 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是由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创建、以文化艺术界、传统医学界的知名人士和党政军离退休领导干部为主体的、自愿结成的、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的具备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旨在“联谊炎黄子孙、弘扬中华文化”。通过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经济领域的交流,加强与海内外同胞及国际友好人士的联系,发展国际间的民间友好合作,增进友谊,为祖国统一,弘为扬中华文化,为维护世界和平作出贡献。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在国家《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广泛开展有益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联谊活动。
第四条 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接受文化和旅游部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执行中央老领导为我会确定“炎黄子孙,四海一家”和“联谊炎黄子孙,弘扬中华文化”为宗旨和任务。
(二)推动老年文化产业的建设,组织老人参加社会活动,特别是老艺术家、老教授、老专家通过相互参观、学习、访问、演出、举办展览、报告、座谈会等各种形式,帮助老年人在颐养天年的同时继续服务社会,为振兴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献力。 
(三)开展以老年人为主体的承前启后的学习、比赛、展览、交流及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推动文化艺术和传统医学文化的进步与发展。
(四)开展以老年人为主的海内外的交流与合作,特别是两岸的交流与合作,为祖国统一大业服务,为繁荣祖国经济文化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的会员类别: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有加入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的意愿并拥护本会《章程》;
(三)在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的业务(行业、科学)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群众艺术馆、文化馆、艺术培训中心,可以申请成为会员单位;
(五)有一定成就的艺术工作者,由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两名会员介绍并经所在单位推荐,可以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本人或本单位签字盖章;
(二)经会员部审定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符合条件要求者填写“会员登记表”;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的活动;
(三)有获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的章程,执行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的决议;
(二)维护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在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内有建议权、发言权、表决权。
(六)有向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的权利。
第十三条 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会员退会自由,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部,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个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会长为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0年08月29日第八届第5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